|
亞洲大學法律服務社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中健康管理學院法律服務社第一屆社員大會 通過全文二十二條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 亞洲大學法律服務社第四屆社員大會 修訂通過第一條、第三條、第八條、第十一條、
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一條
• 名稱與宗旨
第一條 名稱
本社定名為「亞洲大學法律服務社」(以下簡稱本社)。
第二條 宗旨
本社以提供法律服務並偏重法律專業教育為社團目標,推廣法治觀念,結合社會資源,期望能將法治觀念深植人心,並致力提昇學生融合理論與實務、貫通實體法與程序法之能力。
• 社員
第三條 社員
亞洲大學各系之學生皆可申請為本社之社員。
第四條 社員資格之取得
每學期初申請加入,並辦理入社登記,經社長核准為之。
第五條 社員資格之喪失
社員有下列情事者,喪失社員資格:
一、社員在校修業期滿畢業、轉學或遭退學者。
二、因其他重大事由,經臨時會之決議令其退社者。
三、自願申請退社者。
第六條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社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出席社員大會、臨時會。
二、選舉社長及擔任各級幹部。
三、參加法律服務及本社舉辦的各項活動。
四、使用本社各項設備。
五、其他依規定應享之權利。
• 組織
第七條 指導老師
本社設指導老師一名,指導社員進行法律服務,並督導社團發展。
第八條 社長選舉
一、本社社長與副社長候選人應聯名登記,當選後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社長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五月份結束前選舉之,現任社長為選舉委員會召集人。
二、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組別當選,採相對多數制;得票相同時,則以抽籤來決定。
三、同額競選時,採絕對多數制,參選人得票需超過社員總數半數,始為當選。
四、選舉結果未能當選者,喪失選舉資格,並於一個月內重新投票。
五、若無參選人時,原任社長於六月底前召開期末社員大會,由指導老師與出席社員共同推派並由出席社員表決之;若期末社員大會仍無法選出新任社長,原任社長則於會後宣佈社務凍結;社團社務凍結至下一個學期社員大會為止,原任社長於新學期召開期初社員大會,再行舉行社長選舉,若無結果,原任社長則於會後宣佈社務凍結,後續相關社務處理,另定細則施行之。
第九條 社長
本社社長應主持所有社團會議與活動,並負責社務及社團之各項發展。
第十條 社長罷免
社長罷免須經社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,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始為罷免。
第十一條 社長出缺
如社長不克行使職務,由副社長暫時代理職務,並於一週內緊急召開社團幹部會議,由現任幹部中推選出代理社長,以維持社團運作。代理社長任期至該屆任期期滿為止。
第十二條 幹部
本社幹部主要設置副社長、文書部、活動部、公關部、總務部、美宣部、網管部等協助社務;社團得視實際需要經由幹部會議決議增減幹部組別。各部設部長一名並分設成員若干,部長由社長任命,部內成員則由社長和部長推派。各部之職責如下:
副社長 協助社長處理社務,並輔助社長召開各項會議。
文書部 處理本社資料歸檔、會議記錄統整。
活動部 規劃佈置並執行本社各項活動、課程、駐點紀錄等事宜。
公關部 代表本社對校內校外聯絡等各項事宜,促進校內及校外之關係。
總務部 管理財務收支及採購等事宜;並於每學期期中、期末公開財務報告,由全體社員共同監督之。
美宣部 文宣、美工、海報等活動宣傳。
網管部 網路、攝影、器材保管及場地租借等事宜。
• 社團會議
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
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意思機關,其職權如下:
一訂定、修訂本章程。
二監督本社財務收支情形。
三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四條 會議之召開
本社社團會議分為社員大會、臨時會及幹部會議:
社員大會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由社長召集之。
臨時會 於必要時由社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經由幹部會議決議後,由社長召開之。
幹部會議 由社長召開,本社所有幹部均為當然成員;會議過程對外公開,社員得列席旁聽。
以上各會,社長不召開或因故無法召開,由副社長召開或經由出席社員推派代表召開之。
第十五條 會議之決議
社團會議之決議須由社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會議,並有出席社員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,始為生效。
第十六條 假決議
一、出席社員不足前項定額,而有社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時,得以出席社員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,為假決議,並將假決議通知各社員,於兩週內再行召開社團會議,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。
二、前項社團會議,對於假決議,如仍有社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,並經出席社員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,視同前條之決議。
• 經費
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
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一政府機關補助款。
二本校各單位專款補助。
三自由捐贈。
四其他收入。
第十八條 經費管理
本社之所有財務收支統一交由總務部保管,並整理成冊。
第十九條 經費運用
本社活動經費之運用,各部依其實際需要,向社長申請,社長彙整後交由幹部會議審核,經同意則由總務部負責執行之;其他社團雜支經由社長同意後由總務部負責執行之。
• 附則
第二十條 服務細則
本社服務細則,另定之。
第二十一條 章程訂定及修正
本章程之訂定及修正,應召開社員大會,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修改之。並於會後將修改之章程,送請學校備查。
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核備
本章程經社員大會之決議通過,送指導老師及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公佈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 |